机动车保险条款的司法规制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机动车保险逐渐进人人们的日常生活。与此同时,机动车保险合同纠纷呈现逐年上升趋势,成为对社会大众有较大影响的一类案件。案件中最大的争点和难点在于: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性条款的效力问题。保险人作为专门处理风险的营利性法人,不断地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自己的保险条款,通过“明示告知”、直接引用保险法、行政法规和保监会的规定等方法,使其保险条款在形式上日臻完善,几乎无可指摘。 司法实践中,法院碍于合同自由原则,不愿对合同的内容作出干预。只要案件事实符合责任免除条款的规定,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了合同的义务性条款,不论该条款是否公平合理、是否符合制定条款的目的和保险法理论,法院均依照条款的规定作出处理。 本文总结出一套规制机动车保险条款的方法,为处于弱势地位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司法救济,实现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实质平等,成为人民法院面临的重大课题。
机动车保险 保险条款 司法规制 保险合同纠纷 保险人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义务 司法审查
高峙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国内会议
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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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361
2007-12-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