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法律适用中的价值衡量
成文法的传统认为法律在内容上的确定性和逻辑上的自洽性为逻辑涵摄方法适用于具体法律问题解决提供了正当性的基础。然而,民法的发达史同时也是一部不断证明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的历史;法律一经文本表达出来,就存在被误读的可能;即使通过法律解释技术最大程度避免了误读,传统的三段论的推理方法也无法克服法律存在漏洞的情况下所产生的法律适用的困境。正如卡尔·拉伦兹所言:“没有人再能够严肃地宣称法律规则的应用只不过是在抽象表达的大前提之下的逻辑涵摄。”所以,旨在改变概念法学僵化思维模式的价值分析和利益衡量方法无论是作为涵摄方法适用过程中的技术或步骤,还是作为方法论意义上的独立的法律适用方法体系,都是现代民法方法论所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就本文所讨论的保险合同而言,虽然其已完成了有名化的发展演变过程,但基于其射幸特征,以及与此特征相关联的合同当事人利益的非趋同性、在缔约、履约过程中相互之间的博弈性,使得与其相对应的法律规范很难有清晰的轨迹可循。
保险合同 法律适用 价值衡量 当事人利益 民法通则
刘韶华
国家法官学院
国内会议
南京
中文
346-352
2007-12-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