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寻公、私法二元规范体系问的动态平衡——以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合同效力为视角
法治范式下,国家法通常被划分为公法与私法二元规范体系。规范国家与人民之间关系的公法与规范人民与人民之间关系的私法,原则上互不隶属,各成体系。支配后者的原则是“私法自治”,即其财产、身份关系主要由人民自主形成,国家不加干预,惟在例外情形下,公法规范借由转介条款来限制私法关系的形成。在我国,公法强制性规范被转介进入私法领域而发生私法效力的通道主要是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本文拟通过重新审视现有的法律规定与理论,试图找到问题的逻辑起点在哪里,并从构建公、私法二元规范体系之间动态平衡的角度,探讨解决这一问题的具体进路。
公法 私法 二元规范体系 民法通则 合同法 强制性规范
谢新竹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内会议
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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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326
2007-12-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