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补偿费与死亡赔偿金性质辨析——兼评法释”2003”20号第二十九条
长期以来,我国法院受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缺乏明确、统一和缜密的裁判规则。民法通则第119条是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主要依据,但该条规定过于笼统,只规定了致人伤残要赔偿伤残补助费,而没有规定致人死亡应该承担支付死亡补偿费,导致侵权行为人致人重伤、残废,受害人因此可以获得万余元、十万甚至数十万元的赔偿,而侵权行为人致他人死亡的,却只需支付至多数千元的丧葬费,出现健康权大于生命权的现象。而且民法通则以后的相关司法解释、新制定的法律等关于致人死亡后应该承担的民事责任虽然作了一些规定,但是计算方法和标准也不统一。笔者试图区分死亡补偿费与死亡赔偿金性质的不同,期许能够为最高人民法院修改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提供一些参考意见。
人身损害赔偿案 民法通则 死亡补偿费 司法改革 生命权 民事责任 死亡赔偿金
陈志伟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国内会议
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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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301
2007-12-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