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中车辆挂靠单位的民事责任——兼说最高人民法院征求意见稿中挂靠经营的连带责任
在我国,我们需要定义的是合法的车辆挂靠营业,其通说是指车主将自己的车籍落在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出租车公司或运输公司,以该公司的名义经营出租车客运或货运业务,车主每月或每年向公司交纳一定的挂靠费,车籍、工商注册、税务登记、车辆营运证等皆登记在挂靠单位名下,并以该单位的名义交纳各种税费。目前我国现存合法的挂靠形式仅有出租车和货运车辆挂靠。其体现出以下一些特征:一是在挂靠经营的关系中,存在两个法律主体,即挂靠人和被挂靠单位;二是车辆由挂靠人出资购置;被挂靠单位一般不参与具体的经营;三是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挂靠合同来约定。 在以道交法为分水领的两个阶段中,各地区纷纷出台了针对处理挂靠经营责任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开始对垫付责任背后的归责原则进行分析。但由于规定的差异,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帮助理解车辆挂靠经营责任承担的司法解释并未因办法的废止而废止,加之面对复杂的条文时法官个人对法律的理解不同,造成了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决的尺度无法统一,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目前车辆挂靠适用法律的现状进行检讨。
道路交通事故 车辆挂靠单位 民事责任 挂靠经营 连带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
徐尔双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国内会议
南京
中文
278-286
2007-12-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