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变动区分原则下类型化问题的解决——兼论“一房二卖”纠纷中先买受人利益的保护
以我国物权法第15条之规定为标志,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得以正式确立。对这一原则的准确理解把握,直接涉及长期以来实务中存在的一些类型化问题的处理。 以“一房二卖”为例:出卖人与先买受人订立合同后,又与后买受人就同一标的房屋再次订立买卖合同,并过户登记到后买受人名下。在这一典型化的“一房二卖”纠纷中,就先买受人的利益保护而言,会产生问题需要研究解决.准确把握我国物权法区分原则的内含意旨,使之在司法实务中得到正确的适用。
物权变动 区分原则 类型化问题 一房二卖纠纷 先买受人利益保护
张景良 黄砚丽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国内会议
南京
中文
269-277
2007-12-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