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以不法手段行使民法权利之刑法定性的实证分析与制度推演

以不法手段取回或者夺回、抢回自己所有而又由他人占有的财物时如何处理,如,以不法手段行使民法权利是否构成财产犯罪,就是颇为疑难和复杂的一个。笔者的最后结论是,“以不法手段行使权利的行为”的定性结果总体上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构成犯罪型。主要是指权利虽然合法而正当,但手段或结果超出了自救行为成立的范围,因而成立犯罪的情形。构成犯罪型又可细分为手段超过型、紧迫性超过型和结果超过型三种,分别对应于自救行为成立的手段限度性要件、救济紧迫性要件和结果相当性要件。第二类,不构成犯罪型。可分为两类,即上文所述的“自力救济”型和“显著轻微不法行为”型。

侵犯财产犯罪 民法权利 刑法定性 不法手段行为

陈灿平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国内会议

全国法院第十九届学术讨论会

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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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235

2007-12-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