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括式加重情节的司法实现
我国刑法分则对于多数情节加重犯,仅在基本犯成立的基础上原则性地规定具备“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恶劣”、“情节特别恶劣”、“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等概括式情节时,将被加重法定刑。而对这些加重情节的内容大多没有明确规定。由于情节加重犯罪之加重情节内容的确定较之结果、数额、身份等加重因素的确定更难把握,而刑法学界很少涉及对加重情节内容的研究。在司法实践中,当遇有概括式加重情节时,如何妥当处理确实难以准确把握。由此,如何正确、合理把握概括式加重情节之内容已成为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的现实难题之一。本文拟从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情节加重犯的加重情节的立法、司法现状人手,初步探讨概括式加重情节相对确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方法,同时考虑到通过司法确定可能产生的偏差,还预设了防范的程序性纠偏机制。
概括式加重情节 情节加重犯 司法制度 刑法学
方海明 范莉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法院
国内会议
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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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196
2007-12-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