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以赔代刑”的理性思考:刑罚与赔偿互易制度

众所周知,我国采用的是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模式,那么这种将对被告人的刑罚与对被害人的赔偿问题放在一个诉讼程序中解决的诉讼模式仅仅是一种出于技术性的安排,还是由于刑罚与赔偿之间具有某种实质性的联系才导致这种诉讼模式的形成呢?传统刑法理论认为,刑罚与赔偿是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后果,二者不能混同,因此不承认二者存在某种相互转化的可能。笔者认为,传统刑法理论由于过于强调犯罪后果的无可回复性,一般只就犯罪行为当时造成的后果进行评价给出量刑结果,却很少关注罪犯事后赔偿对被害人利益恢复或精神抚慰的作用,从而忽视了刑罚与赔偿存在的实质性联系。

刑罚 刑事赔偿 刑事附带民事 刑事诉讼模式 刑法理论

薛少林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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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第十九届学术讨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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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138

2007-12-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