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语境下恢复性司法之解构——刑事纠纷解决过程中权利扩张与权力回应的诠释
自1974年加拿大第~个恢复性司法案例和1977年美国学者巴内特(Bamett)提出“恢复性司法”一词以来的30多年来,恢复性司法已深刻地影响着西方国家的刑事司法走向和犯罪预防模式。联合国甚至通过决定、宣言,鼓励和要求各成员国扩大恢复性司法的使用。恢复性司法以其崭新的理念、有效的模式、良好的反响,直接呼应了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环境,引起法学理论界的强烈推崇和司法实务者的浓厚兴趣。然而,理论的更新与制度的移植,远非“拿来主义”与“实用主义”所能维系,无果的花和无花的果,显然都不是初衷,因为沿途美丽的风景和所要到达的目的地才是完美的结合,才符合权利扩张“应然”与权力回应“实然”的和谐司法审美要求。 本文讨论认真对待权利,就会理解恢复性司法;认真对待权力,就会宽容恢复性司法。这样,恢复性司法才能在和谐社会构建过程中承担更加重要的职责,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才能在移植的道路上走得更远、更符合法治的目标。
和谐社会 恢复性司法 刑事纠纷解决 权利扩张 权力回应 刑事司法 犯罪预防
米继红 沈北斌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国内会议
南京
中文
119-128
2007-12-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