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治区域和谐社会之法治途径——以宁夏回族自治区法治工作为视角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民族自治区域是中国社会主义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征程上,只有高度重视民族自治区域的法治建设,才能确保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的全面实现。笔者现就民族自治区域和谐社会的法治途径试加以探索。
民族自治区 和谐社会 依法治国 法治建设 民主法治
刘鲁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国内会议
南京
中文
97-104
2007-12-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