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复合——以司法协同技术为方法

从纠纷解决的历史发展来看,纠纷解决不外乎在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的两端游走变迁。而单纯地偏向任何~极,显然是不恰当的:如果将纠纷主要交由民间自行解决,实行民间自治,就有可能影响国家对社会的调控能力,弱化了国家机构的权威性;但如果一味只是将纠纷均交由法院解决,司法显然也无法全面实现纠纷解决所提出的综合要求。因此,在保障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及合理配置资源的基础上,应当整合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构筑一个有效的社会纠纷解决系统。在这个意义上,本文所讨论的社会矛盾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问题,将不仅关注传统的公力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共存的必要性问题,更重要的是分析和厘定包括诉讼在内的不同纠纷解决机制,如何作为一个整体,在矛盾解决秩序的建构中发挥合力。当然,梳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更加重视当事人的资源,更加重视民间资源,是调试这种公力救济资源自身稀缺以及局限性的一个有益的补充。

司法协同 多元化纠纷解决 诉讼制度 司法救济

陈慰星

华侨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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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第十九届学术讨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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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