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律师受托立法的路径探索

本文认为,委托立法值得提倡,但不应该排除行政立法。部门立法、专家立法、律师立法三者的优势和弊端一样明显,各有利弊,要互相弥补才是正确的道路。部门立法,突出缺陷是为本部门争权力、争利益,要审批权、处罚权,搞许可制、增设费项等等,乃至挖别的部门有利可图的墙角,踢出自己难管的事项,容易造成越位立法、法律冲突等现象,但部门立法立法效率高,有利于保障执法效果。专家立法的优点是具有前瞻性科学性,但理论性强可操作性不足。律师立法的优势是比较中立,可操作性比较强,缺点是立法经验不足。从青岛市人大立法实践看,实行政府稿和律师稿双轨模式,在目前来讲还是比较好的成功模式。“只有把两方面有机统一起来,才能切实降低立法成本、提高立法质量、保障执法效果”。①在当前我国委托立法初起阶段,这是值得推荐的一种立法模式。 总之,委托律师起草法案已成为立法机关委托行政立法和专家立法的重要补充部分。律师界应在吸取律师同行经验的基础上,发挥律师的特长,在立法机关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下,为我国法治文明作出新的贡献。

律师受托立法 立法机关 委托行政立法

栾少湖

德衡集团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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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