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性诉讼促进法制进程——论佘祥林杀妻案对司法体制改革的启示
所谓影响性诉讼,是指在现行法律制度和司法体制下,个案的直接诉求与现行法律制度和司法体制发生冲突,并引发的媒体与社会的关注,形成社会诉求,从而影响立法理念、司法理念、社会观念乃至法制进程,进而对现行法律制度或司法体制和维护正义的活动起到推动作用的诉讼活动。它具有以下特征:第一,与现行法律制度或司法体制存在冲突。第二,引起媒体及社会关注,为公众所知悉。第三,突破性和创新性。它的处理,突破了现行法律制度或司法体制,对现行法律制度或司法体制产生冲击力,产生改变现行法律制度或司法体制的社会诉求。第四,促进法律意识、司法理念的更新。它的价值已经不是个案的诉讼价值,而是超越个案、超越当事人,从而形成了对同类案件、甚至是立法理念、司法理念、法律意识的改善,以及对社会管理理念的改善。第五,研究价值和学术价值。能够为学者提供研究素材,吸引学者提炼其诉讼价值、思想价值、社会价值,提升其学术品位。 近年来,各种影响性诉讼不断出现,对我国法制建设进程的影响也是巨大的。孙志刚案促进了中国收容遣送制度被废止,律师乔占祥诉铁道部案促进了中国价格听证制度的引进及深入开展,哈尔滨、深圳天价医疗费案促进中国医疗体制的改革,民工死在医院、交通事故受害人因医疗机构见死不救死在医院门口,促进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见死不救行为的禁止和对相关问题的改革,但对司法制度改革影响最大的还是被评为2005年十大影响性诉讼案件之首的佘祥林杀妻案,直接促进了中国死刑核准制度和死刑犯二审审判程序制度的改革以及司法领域对人权保护、无罪推定制度认识的深化和制度的完善,对司法制度改革、司法体制改革影响深远。综合上述事实,可以看出,影响性诉讼对法制进程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现笔者试从佘祥林杀妻案对如何配置司法资源、维护司法公正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影响性诉讼 法制进程 司法体制改革 司法公正 司法资源
刘泽华
河南中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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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9-715
2007-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