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破产法体系下的政府职能——兼谈律师在企业破产中的作用
破产就是还不起债,企业破产就是企业还不起债,还不起债怎么办,也就出现了现代意义的《破产法》,国外的破产法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企业的破产,另一方面是个人的破产,在我国无论新旧破产法都只是针对企业的破产,所以我国的破产法名称为《企业破产法》。我国从1986年实施《企业破产法(试行)》(即“旧破产法”),在20年后的2006年8月正式颁布《企业破产法》(即“新破产法”),这20年是我国经济从计划经济为主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时期,也是我国调整产业结构和经济结构的时期,国有企业逐步退出竞争性行业,股份制经济和民营经济大力发展的时期。因此政府的相关职能在这个时期也发生了急剧变化,特别是新破产法颁布后,在新破产法的体系中政府的作用开始淡化、职能开始变化,试作简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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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涌
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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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4-698
2007-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