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浅议我国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中“驰名”的界限

驰名商标“驰名”的界限,我们也可以称之为认定某商标是否驰名时需要考虑的几个参数,它们不同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因素。参数是确定的,它们是从所有个案中归纳出来的,在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中是必须考虑的因素,它们不会因个案的不同而不同;而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因素是不确定的,它们可能因个案的不同而不同,它们的运用是围绕参数而展开的。就我国而言,在我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制度中,我国驰名商标“驰名”界限的立法经历了从规定得严格且不明确到规定得合理且比较明确的过程。对此,我们可以从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先后发布的两个部门规章对“驰名商标”所下的定义中得到认识,1996年8月14日发布并于1998年12月3日修订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2条将“驰名商标”定义为:“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驰名商标 司法认定 注册商标 工商行政管理

吕德快

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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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