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和解制度
刑事和解作为一种新型刑事案件处理机制发端于欧美国家,近年来,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逐渐被借鉴和适用。2006年11月21日,湖南省检察机关颁布了《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定(试行)》,这是继北京、上海、安徽、福建厦门、江西抚溪、江苏南通等许多地方施行刑事和解制度后,又一家宣布施行刑事和解制度的检察机关。刑事和解对于解决轻微刑事案件、妥善处理、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具有明显的现实意义,得到了一定的社会认可和学术界的广泛关注,法学理论界也一直在不断地探讨和研究,目前已初步形成了一批研究成果和理论观点。本文将试图在现有的部分观点基础上对我国目前的刑事和解制度作一粗浅论述,以期对破解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法律难题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刑事和解制度 刑事案件处理 检察机关
马利平
新疆君和信律师事务所
国内会议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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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548
2007-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