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有义务保证自己的当事人充分阅卷
作为辩护律师能否让在押的自己的当事人阅卷?将案卷材料留在羁押场所以便当事人充分阅卷?能否将自己分析、汇总的质证意见留给当事人?对于这些问题,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作出具体规定,相关司法解释也没有涉及。一般情况下,辩护律师为了进一步了解案情、调查取证之目的,在庭前会见时让被告人仔细阅读、辨认案卷材料并不会产生什么争议,但是,当案件材料中有大量证人证言时、不能出庭的证人证言相互矛盾而被告人又当庭翻供时,当看到案卷材料的被告人采取一定行为干扰、影响控方证据体系,尤其是干扰证人作证的时候,辩护人的上述行为似乎就成了问题。因为这些行为常被认定为是被告人当庭翻供的诱导因素和影响庭审活动顺利进行的不和谐因素。
辩护律师 当事人 案卷材料 充分阅卷
韩嘉毅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496-500
2007-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