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制度及其社团性理论再分析
公司法人制度的产生,得益于历史上企业规则的积累和法律的介入,是法律将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引进传统企业,对传统企业形态进行技术改造的结果。在公司制度下,出资人或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或有限投资风险。这种法律通过公司形态给公司股东设定可预计的最大投资风险和经营公司的无限营利性,极大地刺激了社会主体的投资热情,促使资产向资本转变,社会财富被最大程度地激活,由静态的占有进入动态的财富再创造活动。正如美国学者巴特尔(N.M.Butter)指出,有限责任公司是当代最伟大的发明,其产生的意义甚至超过了蒸汽机和电的发明。
公司法人制度 社团性理论 公司股东 公司债务承担
周泽新
宁夏正义达律师事务所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454-463
2007-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