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我国医疗保险中损失补偿原则的适用——与吴光陆律师探讨

惜别三晋不觉一度春秋,在第六届中国律师论坛上,来自我国台湾地区精诚法律事务所的吴光陆前辈的《两岸保险法之比较》的主题演讲深得晚辈共鸣,晚辈亦有幸登台与前辈就医疗保险中补偿原则的适用等问题向前辈讨教,因时间短暂深感意犹未尽,今奉上此文权作抛砖引玉,诚心向前辈并各位同仁讨教。 从《保险法》的规定来看,财产保险合同属于补偿性合同,适用损失补偿原则;而人身保险合同,包括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等,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保险法》并未规定。 对此,笔者的观点是包括医疗保险在内的全部人身保险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医疗保险 损失补偿原则 人身保险 保险法

陆洋

山东柳泉律师事务所

国内会议

第七届中国律师论坛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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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368

2007-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