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试析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建设进程的飞速发展,住宅商品楼日渐成片,形成规模不等的住宅小区,住宅楼的管理也逐步由过去负责开发的集资单位、房地产开发公司统一管理转向物业管理公司市场化管理的专业模式,于是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这些新名词应运而生,并日渐走进了我们的生活。业主委员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要与物业管理公司、开发商、相邻方甚至政府部门打交道,纠纷在所难免,各方为维护自身权益而诉至法院,诉讼也时有发生。对业主委员会这一新颖的社会组织,在诉讼领域是否有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这一问题,日前,因我国法律法规尚未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各地法院对业主委员会的理解、认定不尽相同,导致对案件的处理也不尽一致。笔者就个人的理解谈一些粗浅的认识,以期通过与诸位探讨,进一步促进业主委员会制度的完善。

业主委员会 诉讼主体资格 物业管理 住宅商品楼

刘存仓

君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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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308

2007-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