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面积条款存在重大漏洞

建设部2000年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关于面积以及面积差异处理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示范文本》的第3条、第4条和第5条。将此三条规定综合起来看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示范文本》第3条规定开发商必须在合同中写明预测的建筑面积,并且分别写明预测的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第5条规定了按套内建筑面积、按建筑面积以及按套(单元)三种不同的计价方式。第14条针对第5条中约定的不同计价方式规定了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因该处理方式完全撇开了第3条中关于预测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以及公摊面积的明确约定,只与第5条所约定的计价方式相关,从而导致除计价面积以外的其他面积发生变化的争议无法解决。笔者认为,这种规定既没有保证合同文本前后条款的一致性,又不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并且还为一些不诚信的开发商钻《示范文本》空子、欺诈购房者提供了合法依据。可以说,《示范文本》的上述缺陷成为开发商与购房者在面积误差问题上发生激烈争执的根源所在。笔者就实践中已出现的面积误差争议情况按不同的计价方式分别进行阐述说明.

商品房买卖合同 建筑面积 购房者 计价方式 开发商

伍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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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281

2007-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