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若干问题的立法思考
不动产通常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由于不动产占有关系复杂,负担着多重权利且利益重大,为保障市场交易安全,维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自近代以来,以登记为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是各国立法的通例。根据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条第2款的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根据这一原则性规定,本文试就今后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的立法提出若干建议。
不动产登记制度 物权法 立法思考
任国华
福建启新律师事务所
国内会议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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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232
2007-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