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问题
2004年,大庆市人民政府在实施世纪大道南侧绿化改造项目过程中,市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提前收回了田某等十余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但未就补偿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为此,田某等人提出了对未到期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请求,并诉至法院,诉请法院判令大庆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向被拆迁人支付土地补偿费。在诉讼中,形成焦点问题是:(1)城市房屋拆迁中是否要单独对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补偿;(2)对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进行补偿的直接义务人是国土资源部门还是拆迁人;(3)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标准是什么,等等。黑龙江庆城律师事务所承担了大庆市政府城建系统政府机关的法律服务工作,在处理上述案件过程中,查阅了大量法律、法规及规章,经研究和论证,形成了《关于城市房屋拆迁中土地与房屋补偿有关问题的意见》,最终原告撤诉,妥善解决了这起纠纷,为此,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本文阐述了对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问题的理解。
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土地使用权 补偿问题 国土资源部
许新字
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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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228
2007-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