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略论律师的职业价值

律师在知晓实情的情况下为确有犯罪行为的当事人作无罪辩护,其用以支持自身行为的内心信念是什么?尽尝试着从律师的职业价值这个角度来为自己当年的问题寻找一个答案。 其实就上面的问题而言,最直接的答案就是犯罪嫌疑人有权接受辩护,这是一种程序正义的必须。当今的任何文明社会,无罪推定原则都是一种公众信念。在经法院判定有罪之前,任何人在法律意义上都是无罪的。因此,对于一个受到刑事指控的人,任何律师均无权自行认定其是否有罪,更不能因为被告人被指控的情节看起来确实有罪就出于道义感拒绝对其辩护。如果所有律师都这么做,相当于该被告人在法庭之外被判有罪,这无异于以道德的名义动用私刑。 实际上,许多表面看上去被告人有罪的案件,经过法律工作者—笔者想说的是参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基于法律这个平台的反复博弈,最终发现他们是无罪的,或者他们罪行并不像事先指控的那么严重。所以,尽管律师在职业生涯中难免会“故意”地为一些“有罪者”进行辩护,或为那些本应付出代价的委托人尽量地寻找开脱,以逃避原应承担的责任。但是我们不能由此认为律师违背了社会公认的道德,因为这是现代司法制度赋予律师的职责和权利,目的就是通过诉讼中双方的抗衡使得参与诉讼的各方尽到最大的努力寻求最大的公正。这也正是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所应有的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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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守太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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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