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刍议县(区)律师协会分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7条的规定,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治组织。全国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律师协会,设区的市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地方律师协会。同样地,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订的《律师协会章程》第2条规定:律师协会是由律师组成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实施行业管理。全国没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盟)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州、盟)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分会。但对于分会设立的程序、性质、职责等并没有更进一步详细的规定。而在全国范围内,小部分省级的律师协会已设立了一些分会,本文拟着重论证在县(区)一级设立律师协会分会的必要性。

律师协会 社会团体法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植锦泉

广东盈建律师事务所

国内会议

第七届中国律师论坛

北京

中文

65-68

2007-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