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无因管理制度的完善论纲
无因管理是一项古老的民事法律制度。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它最早可追溯到罗马法上关于准契约的规定。后大陆法系各个国家和地区承继了这一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93条出于完善民法体系结构的需要,确立了无因管理制度,这符合我国传统文化中的“崇义贬利”、“仁者爱人”的义利伦理观,对在全社会弘扬助人为乐、扶危济困的良好道德风尚有着广泛、深远而又积极的意义。 本文认为应在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学者对无因管理的研究成果和这些国家、地区关于无因管理制度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在更深层次上研究无因管理制度,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无因管理 民法通则 民事法律制度 义利伦理观 见义勇为
叶知年
福州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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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6-652
2006-06-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