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价责任的逻辑构成
民法世界中的法现象是由事实、价值与逻辑三者构成,针对以质量不符合约定为典型代表的合同债务不完全履行,履行不完全或者不符合质量要求属于事实问题,基于公平原则而求“按质论价”属于价值问题,此二者于今日中国合同法中俱已存在,也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1条对质量不符合约定所规定的“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的违约责任(本文简称之为“减价”),惟对于其间的逻辑构成,尚存在诸多模糊,以至影响适用,特撰写本文,提出若干问题,进行探讨,并就教于方家。
民法 合同法 减价责任 履行不完全 公平原则 违约责任
韩世远
清华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526-540
2006-06-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