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无权处分行为及其相关制度研究——关于《合同法》第51条的理解问题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这一条文首次确立了我国民法上无权处分行为之效力未定的制度。无权处分问题跨越债法和物权法两大领域,与民法上其他制度如善意取得、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义务的牵连性、无效合同当事人的恢复原状义务等存在着紧密的相互依存关系。笔者对《合同法》第51条的问题再作探讨。

合同法 无权处分行为 无处分权 法律效力 物权法

朱建农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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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中国民法之展望——海峡两岸学术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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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525

2006-06-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