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违反强制性规定行为之效力——兼析《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理解与适用
在《合同法》颁行后,人民法院多“倍守”该条规定,判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强制性规定的合同绝对无效。民法学者亦紧步立法和司法之后尘,对何为《合同法》第52条中的强制性规定、法律行为违反强制性规定时其私法上的效力是否受影响、违反强制性规定和违反公序良俗表现为何种关系、强制性规定影响违反行为效力时,是否仅绝对无效一种选择等问题,儿乎未有任何实质性的思考。笔者在此背景下写作本文,期图唤起学界的问题意识,系统地展开强制性法规违反行为效力论,并以此为契机,将与该问题相关的公序良俗论、公法私法关系论提升到新的研究水准。
合同法 法律行为效力 违反强制性规定 违反行为无效 制裁方式 公序良俗
孙鹏
西南政法大学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481-494
2006-06-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