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型化契约与消费者权益之保护 ——以信用卡为例

定型化契约的产生和发展是20世纪契约法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它的出现不仅改变了传统的订约方式,而且对契约自由原则形成了重大的挑战。于是“契约当事人之一方,于订立契约,以记载定型化约款之书面,提供相对人,由其签署而缔结之契约”,即为所谓之定型化契约。 处理定型化契约条款的问题时,原则上必须先认定有无定型化契约条款的存在,之后才进一步认定该条款是否构成契约内容;而如果构成契约内容之定型化契约条款有疑义时,须先予以解释,最后才认定定型化契约条款之效力。因此本文将分别就定型化契约条款之认定、订人契约、解释、效力控制及行政管理加以说明。
定型化契约 消费者权益保护 契约法 信用卡 效力控制 行政管理
陈俐茹
浙江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469-480
2006-06-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