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转质

转质作为一种有效的融资手段,完全符合了物尽其用、财尽其流、值尽其位的现代物权法的发展趋势,同时也符合了鼓励交易、保护交易、繁荣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属于大陆法系的瑞士、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都对转质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 我国《担保法》虽未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4条肯定了转质制度,然而,由于该解释对转质的适用范围以及转质各方当事人权益的配置等均未能作出详细规定,造成司法实践中极大的困惑。 本文深入研究转质制度,不仅可以丰富和繁荣担保物权理论、指导司法实践,同时也可为我国物权法正确规定转质制度提供理论依据和立法参考。
转质制度 融资模式 物权法 担保物权 适用范围 当事人权益
汪渊智 姚黎黎
山西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417-427
2006-06-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