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债权质押立法之思考

一般债权质,是指以未证券化债权为标的的质权。简单来说,就是以一个普通债权为质权标的去担保另一个债权的实现。一般债权是与证券性的债权相对应的一个概念。证券性的债权是以有价证券的形式表彰出来的债权,如票据、债券、仓单等,而一般债权则是未表现为证券形式的普通指名债权。 笔者不揣陋见,拟对一般债权质的相关问题展开探讨,并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以期引起立法者的重视。在本文中,为论述的方便,把出质债权的债务人称为第三债务人。
债权质押 未证券化债权 质权标的 立法建议 物权法
陈本寒
武汉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404-416
2006-06-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