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法经济学视角下矿业权公法管制之私权制约

权利其实就是社会主体享有的,由法律所确认和保障的,以某种正当利益为其追求目标的行为自由。矿业权作为一种私权,即采矿权人和探矿权人享有的,为法律所确认和保障的,以获得地质资料、矿石标本或者矿产品等正当利益为目的之行为自由。其作为财产权制度的存在之所以可能而且必要,无非就是要为矿产资源的有效开发利用提供法律上的制度设计。 本文基于制度经济学的此种分析,可以认为,明晰的产权界定是权利交易的前提条件,也是整个经济活动和经济运行的基础,更是资源进行配置或重新配置的根本,或者说,产权的明晰度达到最优也是资源配置效率最优的基础。

矿业权 公法管制 私权制约 法经济学 财产权制度

李显冬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国土资源法律研究中心

国内会议

21世纪中国民法之展望——海峡两岸学术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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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397

2006-06-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