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利登记的效力及其限度

本文讨论权利登记制下登记的效力,乃是理解和选择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基础问题,但是,我国目前对此的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都是不够的。从理论角度说,学者的讨论基本上还是停留在登记生效还是登记对抗的制度选择层面,而缺乏对登记生效所谓“效力”的深入研究。在立法方面,物权法草案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动产物权 权利登记制 不动产登记制度 登记效力 登记对抗 物权法
李凤章
上海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319-337
2006-06-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