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物的概念若干问题

有权利必有其客体。顾名思义,物权的客体是物,权利只是在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下才可以成为物权客体。官方文本《物权法草案》第2条第1款与第2款之规定,即循此思路。就物的概念、范围与种类等,《物权法草案》均未作规定,理论界也少有深入论述。本文限于篇幅,仅围绕物的概念与物权客体确定性原则,就简单物、合成物、主物从物关系中所存在的概念性问题,略述管见,以期抛砖引玉。

物权法 物权客体 确定性原则 合成物 主物从物

张双根

德国柏林洪堡大学、北京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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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中国民法之展望——海峡两岸学术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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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6-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