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知识产权与民法典编纂

通说认为,物权是对有体物的支配权,知识产权是对无体物(知识产品)的支配权。其实,这一结论只具有大致上的意义,与实际情况有所出入。大陆法系民法中物权体系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三个部分,从目前各国民法的规定来看,所有权、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为有体物,属于典型的对有体物的支配权;但就担保物权而言,却并非纯粹的对有体物的支配,各国物权法均承认以作品、发明和商标为标的物的担保物权。 本文在民法典编纂的背景之下讨论物权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可以从密切相关、依次递进的三个问题人手:知识产权是否纳人民法典?知识产权在民法典中作一般规定还是完整规定?物权法与知识产权法如何构建财产支配权体系?
物权 知识产权法 民法典 所有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财产支配权
温世扬
武汉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191-196
2006-06-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