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人格权的支配权性质

权利云者,依法律之担保,得贯彻主张某利益之可能性也。”由这一判断出发,民事权利,就俨然如一条连接“人”与“利益”的纽带——这条纽带的一端,操纵在权利的“主体”的手中,其可得决定是否行使权利、是否放弃权利;而纽带的另一端,则连接着权利的客体,即这条权利绳索上所附着的法律强力作用的对象,而权利人基于权利所可以获得的“利益”,恰恰是权利作用于权利的客体的结果。 本文讨论基于法律上主体与客体的严格区分,在“非人格化的其他事物”作为权利的对一象时,可以形成支配权法律关系;而在“他人”作为权利的对象时,只能形成请求权法律关系。

人格权 支配权 民事权利 法律主体 法律客体 请求权

马俊驹

清华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21世纪中国民法之展望——海峡两岸学术研讨会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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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155

2006-06-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