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海峡两岸财团法人制度分析

民法法人制度是极为复杂的法律——社会现象。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分类是法人制度的基本分类之一。社团法人以人的集合体为成立基础。而财团法人则是具有特定目的的特定财产,辅之以外接的组织机构,被法律确认具有法律人格。财团法人制度是民法中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制度。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划分,起源于罗马法,主要适用于大陆法系。 笔者不揣固陋,对我国台湾地区的财团法人制度进行分析,并对大陆的财团法人性质之基金会与民办非企业单位制度与学者们的观点进行分析,得出结论认为在我国未来的民法典制定时应当采纳财团法人概念,可以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财团法人制度整合非营利法人法律资源。抛砖引玉,就教大方。

民法 法人制度 财团法人制度 大陆法系 海峡两岸

屈茂辉 章小兵

湖南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21世纪中国民法之展望——海峡两岸学术研讨会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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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132

2006-06-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