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归民法
新中国成立之初,明确宣布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清末民初因继受而来的传统民法理念以及作为这些理念载体的民事法律制度均遭废弃。新的政权转而全盘因袭前苏俄的法律观念及其立法安排,将原属于民法体系的一些法律制度,主要是婚姻家庭制度、土地财产制度和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从民法中分离出去。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的经济体制和社会意识形态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这种变化给法律带来了深刻的变化,其表现之一就是对民法的回归,无论婚姻家庭法还是劳动关系的调整和土地财产关系的调整,都不同程度地呈现出回归民法的现象。当前,回归民法的法律进程仍在进行着,分析和探讨这一现象,对于我们了解新中国成立后的民事法律发展史,把握我国民事立法的未来走向,不无积极的意义。
民法 民事法律制度 婚姻家庭制度 土地财产制度 劳动关系 民事立法
柳经纬
中国政法大学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44-54
2006-06-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