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腐败犯罪刑罚配置之完善
针对自然人腐败犯罪可以在废除死刑的前提下,建立起以自由刑为中心,同时附加或单处没收财产刑、罚金刑和资格刑在内的刑罚体系,而针对单位腐败犯罪可以构建起以资格刑为主、罚金刑为辅的刑罚体系。这样,既适应了腐败犯罪性质与情节多样性的特征,又贯彻了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方针,从而使整个刑法典在罪、责、刑三者之间更加协调一致,而且可以综合各个刑种之长形成“合力”,更有利于遏制腐败犯罪。本文论述了腐败犯罪死刑立法的反思以及腐败犯罪刑罚体系的构建。
腐败犯罪 刑罚配置 完善机制
胡隽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国内会议
长春
中文
1696-1702
2006-10-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