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独立成罪论
2006年初,党和国家作出重大决策,将商业贿赂行为的治理纳人中国反腐体系。半年之后,立法机关出台了《刑法修正案(六)》,对刑法第163条所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第164条所规定的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进行了修订,扩大了前罪主体和后罪对象的范围。虽然此次立法完善符合我国严厉打击商业贿赂的刑事政策要求,但是,这种通过修补现行法典罪状对刑法相关罪名完善以扩大刑法适用范围的形式,并没有切中商业贿赂行为所侵害的犯罪客体这一核心,因而并未触及商业贿赂的核心问题,也使得刑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的功能无法全面展开。为提高刑法的规制能力,发挥其在治理商业贿赂犯罪中的作用,有必要将商业贿赂独立成罪。本文论述了当前商业贿赂犯罪立法的潜在不足以及商业贿赂罪之立法设计。
商业贿赂 犯罪构成 法律规制 立法完善
魏昌东 钱小平
南京审计学院法政学院 中国人民大学 南京审计学院法政学院
国内会议
长春
中文
1672-1679
2006-10-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