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的私营部门内贿赂犯罪——兼谈我国刑法典中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贿赂犯罪的完善

关于私营部门内的贿赂犯罪,《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下称《公约》)第21条作出了规定。中国政府于2003年12月10日签署了该公约。经过近两年的立法、司法和执法实践准备,全国人大常委会已于2005年10月27日批准加入该《公约》。本文论述了《公约》中向私营部门工作人员行贿犯罪的含义和行为特征、《公约》中私营部门工作人员受贿犯罪的含义和行为特征、《公约》与我国刑法典中私营部门内贿赂犯罪规定的比较和评析以及我国刑法典关于私营部门贿赂犯罪规定的完善。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私营部门 贿赂犯罪 刑法完善 企业工作人员

王东阳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2006年度中国刑法学年会

长春

中文

1640-1647

2006-10-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