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私营部门内商业贿赂的刑法规制——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参照

很多人认为,进行市场化改革是从产生基础、发生几率和规模上减少腐败的根本出路。这样的论述,多是针对治理由于行政性垄断、政企不分等所造成的腐败以及公职人员腐败而言的,而对于发生在市场运行中、私营部门内腐败犯罪的产生原因、发生机理、治理模式等,学界却少有论及。本文以私营部门内的商业贿赂犯罪为切人点,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相关规定为参照,并结合中国正在开展的反商业贿赂专项斗争,探讨了私营部门内商业贿赂犯罪的治理之道。

私营部门 商业贿赂 刑法规制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卢建平 张旭辉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中国人民大学

国内会议

2006年度中国刑法学年会

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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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8-1639

2006-10-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