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业贿赂犯罪的立法完善——兼论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相协调
我国已经加入并基本上批准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这表明了我国在反腐败问题上的鲜明立场,也意味着我国在国际法上承担接受该《公约》确定的义务。但是,我国现行刑法关于腐败犯罪的一些规定尚与《公约》不是很一致,甚至存在某些立法上的空白。这种情形不但会直接影响到我国对公约义务的履行状况,而且会引起理论和司法实践上的困惑,使反腐败的效果大打折扣。本文就商业贿赂犯罪问题,分析国内立法中的不相协调以及国内法律与国际公约的脱轨,进而将《公约》中的相关内容内化为我国商业贿赂犯罪的立法并使之趋于完善,同时也为我国履行作为《公约》批准国的承诺提供些许思考。
商业贿赂 犯罪构成 立法完善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宣炳昭 卢山
西北政法学院
国内会议
长春
中文
1598-1605
2006-10-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