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商业贿赂犯罪的刑法立法完善——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视角
商业贿赂作为贿赂的一种存在形式,从根本上扭曲了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使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无法正常发挥作用,极大地妨碍了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严重破坏了市场交易秩序,成为亟须铲除的制约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一大毒瘤。刑法作为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一种重要手段,由于我国刑法立法上的滞后性和不完备性,远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同时,我国有关商业贿赂的刑法立法也与作为国际社会反腐败重要成果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存在较大的差距。在我国权力机关已经批准加人《公约》的情况下,按照公约的规定完善我国有关商业贿赂的刑法立法,以消除与国际公约明显不一致的国内法内容,不仅是我国履行公约义务的需要,也是有效惩治和预防当前日益猖撅的商业贿赂犯罪的必然要求。本文论述了犯罪主体之完善、“谋取利益”要件之取消、贿赂范围之扩大以及贿赂方式及对象之补充。
商业贿赂 犯罪构成 刑法规制 立法完善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马松建
郑州大学
国内会议
长春
中文
1593-1597
2006-10-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