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商业贿赂犯罪之立法构建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立后,随着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市场竞争格局已基本形成。但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各种不规范的竞争行为也随之出现,这些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的竞争秩序,为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3年9月2日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1997年修订的刑法也专章规定了破坏社会正义市场经济罪,对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进行了规制。商业贿赂是一种较为典型的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因而刑法第163条、第164条分别规定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刑法在商业贿赂犯罪立法上的滞后已显现出来,因此,商业贿赂犯罪的立法也应当随之予以完善。本文论述了应当明确界定商业贿赂犯罪的范围、扩大商业贿赂犯罪主体范围,完善商业贿赂犯罪的刑法 体系以及调整商业贿赂犯罪的法定刑设置,实现商业贿赂犯罪与公务贿赂犯罪法定刑的协调统一。

商业贿赂 犯罪构成 立法模式 法律规制

唐大森 王鑫

安徽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2006年度中国刑法学年会

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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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4-1571

2006-10-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