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业贿赂犯罪的刑法检讨与完善
商业贿赂行为最早出现在19世纪中叶,西方国家的铁路运输部门为增加货运量而付给托运方或其代理人一定数额的回扣。西方国家在其市场发展初期并未制定法律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干预,后来商业贿赂对自由竞争的经济秩序造成的破坏越来越大,严重地阻碍了市场经济健康、高效的发展,才引起立法的重视。我国随着改革开放、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贿赂行为便也相伴产生,且日益蔓延。我国先颁布《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贿赂行为从法律上进行了否定评价,之后列人刑法作为犯罪予以惩治,但仍然不能遏制商业贿赂违法犯罪行为越演越烈之势。本文论述了笔者通过对我国刑法有关商业贿赂犯罪的相关规定的检讨分析,检视其不足,提出完善建议,以期对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实践有所裨益。
商业贿赂 犯罪嫌疑 刑法完善 法律规制
张如新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国内会议
长春
中文
1556-1563
2006-10-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