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市场经济视野中商业贿赂犯罪刑法地位的重构

贿赂,在我国早在西周即有关于贪污贿赂的记载,《尚书·吕刑》中所谓“五过之疵”中的“惟货”,指的就是官吏接受贿赂。有人认为,中国的二十四史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就是一部贪污贿赂史。贿赂一词往往是作为一种腐败现象与公权力联系在一起的,反腐倡廉一直以来是针对国家工作人员提出的要求。但在2006年,从中央到地方,无不透露出这样一个信息:反腐重心将落脚于商业贿赂。这是市场经济对我们提出的又一挑战,这场自上而下的反商业贿赂风暴,针对的是已侵人我国市场运行肌体的“潜规则”,而这个“潜规则”已经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使市场竞争变成贿赂、人情及关系网的恶性博弈。本文论述了商业贿赂罪地位尴尬之体现、国外立法经验及我国商业贿赂罪刑事立法的发展以及商业贿赂罪在刑法体系中定位的重构。

市场经济 商业贿赂 犯罪构成 刑法规制

孙绍伟

江西理工大学文法学院

国内会议

2006年度中国刑法学年会

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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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9-1526

2006-10-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