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职后受贿行为的性质探讨——兼论“法释[2000]21号”《批复》的不合理性
贿赂犯罪历来是司法机关打击的重点,但是贿赂犯罪表现形态比较复杂,因而对其的司法适用活动会面临很多难题。本文论述了笔者就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时为他人谋取利益,在未与请托人事前约定的情况下,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行为的定性问题进行的研讨。
离休人员 退休人员 职后受贿 贿赂犯罪 构成要件
张利兆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华东政法学院
国内会议
长春
中文
1427-1434
2006-10-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